德牧在济南能办狗证吗?
可以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证件); 代理申请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与委托人关系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户口本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 一个住所只能登记一只犬只,同一住所多人共同饲养宠物的,应当确认一名为主要饲养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主要饲养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加盖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公章; 《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原件和复印件; 动物诊疗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者资料。 在办理犬只注册登记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是否属于大型犬、禁养烈性犬品种; 是否存在免疫间隔超出有效免疫期情形; 是否存在免疫失败情形。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记,并对申请人予以说明。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需补办的全部材料。
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犬,是指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经营目的饲养犬、猫等宠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犬只的登记管理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和防疫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兽药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等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遛犬和不及时清理爱犬粪便的行为。宣传等部门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五条 养犬实行准养登记制度。 犬只准予登记的,公安、畜牧兽医、农业部门应当分别发给养犬许可证和犬只标识牌,注明犬的品种、编号和年龄。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养犬人应当持有效的养犬许可证和犬只标识牌,方可继续养犬。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负责人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部署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章 犬只防疫 第七条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养犬许可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地点接种狂犬疫苗,领取畜禽免疫合格证。免疫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继续饲养的,应当重新接种狂犬疫苗,领取新的畜禽免疫合格证。 养犬许可证件和畜禽免疫合格证由发放部门统一印制,式样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做好犬的防疫工作。
未经检疫、没有领取畜禽免疫合格证而擅自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九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者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 禁止使用猎捕工具或者方法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犬只以及疑似染疫犬只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不报、谎报。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一条 养犬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个人养犬的,应当具备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固定住房且独户居住; 住所以及周围环境适合养犬; 能够履行养犬义务,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单位养犬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办公地址; 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因科研、业务需要必须饲养犬只的,所养犬只应当限于该单位的范围并在指定区域饲养。
第十二条 申请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书面登记备案表; 法定代表人(监护人)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主要经营场所位置示意图、物业使用说明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经批准登记的,公安部门应当发给养犬许可证和犬只标识牌。 被批准的养犬者在接到养犬许可证和犬只标识牌后,应设置警示牌,标明警示词,并置于住宅附近易于让人注意的地方。
第十四条 养犬许可证件和犬只标识牌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公安机关应当将核发养犬许可以及年检情况录入公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养犬者变更住所地址或者养犬单位名称的,应当自迁入新址或者变更单位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办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交回养犬许可证和犬只标识牌,换发新的证件。 养犬者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出境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养犬许可证和犬只标识牌的副本,由原发证机关销毁主件。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则 第十六条 养犬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侵占、损坏公共绿地、公共设施; 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酒吧、网吧等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