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儿童怎么领养?
根据《民政部关于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为由申请子女登记问题的批复》,对于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未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申请送养的子女,如果查找不到该下落不明一方的,可以准予送养,由下落不明一方父母作绝育手术的鉴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如果该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自身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经公安机关全力查找均无法寻找着的,可以比照民政部《关于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为由申请子女收养登记问题的批复》执行。收养人应当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
(二)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
(三)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五)独生子女死亡的证明或者证书;
(六)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不孕、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审查《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并可以自行查找或者依照收养人提交的下落不明一方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提请公安部门查找下落不明一方。经查找不到的,收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登报公告寻查60日后,对符合《收养法》和《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