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力给狗狗安乐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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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从法律角度讲,没有权利! 说理由: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因传染病等原因确需处置的,应当报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许可”,处置包括“灭”和“处”两种行为方式,其中对“灭”的理解,应限于“杀灭”,不包括“扑杀”。而本案中显然属于对动物的“拘留”而非“杀灭”,宠物医院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规定,为防治传染病疫情,国家可以征用民船、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也可以征用房屋、设施。但并未赋予国家有权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权,也就是说,除非依照刑法的规定,未经审判,不得剥夺公民生命。(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即使是因为保护公共健康安全需要,也应由人民法院裁定,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虽然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没有将宠物纳入保护范围,但如果因为人类的安全需要对宠物实行管制甚至消灭,也应该属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应该先由省级以上政府成立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关标准后执行。 个人认为对于宠物是否应该检疫、隔离乃至治疗,以及如何检疫、隔离和治疗,都应该由相关机构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研究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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